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资格,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折损供应商自身形象。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广东省汕头市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记录的使用等,并强调加强对供应商履约行为的管理。
《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通知》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如何处理?《通知》强调,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中,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以及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等,各采购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依法依规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相关失信行为信息。